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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依本辦法核准立功結婚輔助之官兵,按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國防部一次發給結婚及婚後生活補助費新台幣五萬元,如男女雙方均
合立功標準者,均發給之。
二、結婚人員隸屬之權責單位協助辦理結婚有關事宜。
三、結婚人員於申請輔導購宅時,應優先辦理,其優先規定由國防部軍務
局、軍事情報局、各總 (司令) 部視單位特性自行訂定之。
四、結婚人員隸屬之權責單位或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對結婚人員之配偶
如需求職時,在可能範圍內,商請有關機關依其志願與學能,協助介
紹適當之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