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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四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六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四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四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五組辦事。
九、工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化學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一、主計處,分五組辦事。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