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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政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