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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