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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華裔證明文件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主管機關應於華僑身分證明書,載明申請人係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之事實;該證明書之實質效力,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