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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得將駐地及兼轄區域劃分為若干區,每區指
定曾經立案辦理成績優良之學校或華僑文教團體,協同輔導改進該區華僑
教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