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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合會以外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