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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辦公室內所廢棄之紙張,均應撕碎。集中放置,由各單位或各機構之首長
派員於每日適當時間監督焚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