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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使館館長應於每月召集各機構之主管人員舉行會報一次,並將會報紀錄呈
外交部備查。外交部應就會報紀錄中與各部會有關部份,分別抄送各該部
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