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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使館、公使館各設主事一人至七人;總領事館、領事館各設主事一人至四人。
前項主事,委任或薦任,其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