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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本會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比例及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本會遴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