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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共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
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應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