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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為經營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向銀行貸款,得申請百分之一貸款利率之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同一申請人得申請一次,並以三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