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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原取得之原住民身分不予變更,所生子女
從父之身分。但招贅婚,子女從母之身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