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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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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二條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
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