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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損失補償金額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以協商達成改善方案者:損失補償金額為建築物改善所減少之樓地板面積乘以單位面積合理利潤。
二、同意使用屋頂層架設電臺者:損失補償金額為同意使用屋頂層之樓地板面積乘以單位面積之租金價額。
前項第一款合理利潤及第二款租金價額由內政部委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業者查估後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內政部與起造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