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分隊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