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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公司行號,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由受理機關送由警察局會同有關機關,聯合檢
查其安全設備合格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方得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