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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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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三日內,將每一政黨
、聯盟得推薦監察員名額通知政黨、聯盟。
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其得推薦監察員名額如有增加時,由政黨、聯盟所提
備補監察員中依次遞補,如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視為放棄推薦
,由選舉委員會遴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