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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聲請登記時,須填具職任喇嘛聲請
登記表,開列職別、姓名、年齡、籍貫,現在廟名廟址及曾任經歷受戒受
職年月,連同原領付或度牒,暨本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
屬該管官署,轉送呈蒙藏委員會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