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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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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施)之支出,如污染防治(制)處理設備(施)、監(檢)測設備(施)、檢驗設備(施)等之設計、安裝及購買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如員工之初始訓練、緊急應變措施、依本法應辦理之許可申請等費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一次性支出成本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包括維持污染防治(制)處理設備(施)正常操作、監(檢)測及申報、廢油(污)水或廢棄物處理等工作之相關支出,如電費、燃料費、藥品費、材料費、廢油(污)水或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設備(施)更新或改善費、人事費、差旅費、監(檢)測費、各類政府規費,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