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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巡防機關人員在各種武器或器械可供使用時,僅得依當時狀況選擇危害最
輕微者使用。
前項規定於危及巡防機關人員或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或情況急迫時,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