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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
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保護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