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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面(訪)談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面(訪)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當時面談或於國境線上面談者,免附。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佐證資料。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