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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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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決議前,不執行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
前項審查應考量家庭團聚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權益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