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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
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
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
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