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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警察機關受理性侵害案件,應注意現場跡證之勘驗蒐證,並於徵得被害人
同意後,協助被害人驗傷及取得證據。
被害人之驗傷及身體證物之採集,應至醫療院所為之,並得由警察人員陪
同。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陪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