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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當舖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設立當鋪業,應將左列各事項填具申請書及債務聯保單等文件,連同執照
費送經直轄市或縣 (市) 警察局,審核合乎規定後,轉請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發給營業許可執照:
一、名稱。
二、資本總額。
三、設備。
四、營業地點。
五、出資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
六、經理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
前項申請書、債務聯保單及營業許可執照之格式,由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