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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
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
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