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7 15: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育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警察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人員進修、考察及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審核事項。
四、警察課程、教材之審核事項。
五、警察學籍之管理事項。
六、警察教師資格之審查事項。
七、警察教學方法之指導事項。
八、警察常年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九、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警察學業成績之考核、校閱、評判、註冊、給獎事項。
十一、與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或接受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事項。
十二、警察體育及學術之倡導推進事項。
十三、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警察教育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