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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訴事件無不予受理之情形者,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前項預審委員應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