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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劃定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
二、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及分析。
三、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
四、計畫年期。
五、劃定目的。
六、復育標的。
七、執行事項。
八、禁止、相容與限制及土地使用建議事項。
九、執行機關、經費及進度。
十、變更要件。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於計畫內載明部落參與執行及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