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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