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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