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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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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