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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
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