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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起造人,應為申請人。但其基地非申請人所有者
,得由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共同起造人。
申請人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並辦理變更起造人為申
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