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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主管機關應設置國民住宅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提撥款。
二、本基金利息收入。
三、運用本基金興建國民住宅之租金收入。
四、國民住宅社區標售 (租) 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款項。
五、國民住宅社區土地開發增值收入。
六、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直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主管機關
定之。基金之收支情形,並應按季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