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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二、縣(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三、縣(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市)共同管道建設。
五、其他有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