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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應按實際得標金額,依契約約定繳交租金及補繳履約保證金差額。
前項租金應隨同都市地區地價指數逐年調整。
標租土地得標人應繳之年租金金額不得低於租賃期間每年應納之地價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