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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所需作業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需用土地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文件予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時,應一併撥付前項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