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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所在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