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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測繪成果之收費,受理機關應考量下列因素為之:
一、測繪建置成本。
二、管理維護成本。
三、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成本。
前項收費,於學術研究、公益用途或機關間訂有協議者,得予減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