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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
二、保管原因及事實。
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
四、專戶名稱。
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
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存入編號。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八、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