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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地管理機關依本辦法補償完竣後,應通知招墾機關註銷其承墾權。
承墾人已辦竣耕作權設定登記者,並應由公地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耕作權塗銷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