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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測量,應備左列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收件簿。
三、建物定期測量通知量。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
五、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
六、建號管理簿。
七、其他。
前項文件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