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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所有權,並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註明其土地之坐落、面積、姓名、住址、年月日,於簽名或蓋章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