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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但文件上僅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文件上僅載有辦理測量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測量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