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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所稱地主,指以土地出租與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其不自任耕
作,或雖自任耕作而以僱工耕作為主體者,其耕地除自耕部份外,以出租
論。但果園、茶園、工業原料、改良機耕與墾荒等,僱工耕作,不在此限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家屬,因依法應徵召在營服役期間,將其自耕地託人代
耕者,仍以自耕論。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