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3: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
一、申請書。
二、第四條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予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專業代理人證書,
並發還前項第二款之資格證明文件;不合於規定者,應予駁回或通知其於
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之,並退還申請書之附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